自律公约可签 赔偿损失违法

2016-11-11 10:12:0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毛开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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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与当地46所民办中小学校长签署《教师流动自律公约》,承诺若招聘其他学校尚在合同期内的教师,需赔偿对方学校损失费30万元/人,此举很快在网上引起热议。(11月10日《新京报》)

教师与学校签订了合同,若无不可抗拒的因素,就应该按照合同执行至合同期满。如果教师在合同期内走人,既是违约行为,也是违法合同法的行为。教师面对的是特殊群体——学生,倘若中途离去,既是对学校不负责,更是对学生不负责。从这个角度说,温州民办学校签自律公约是完全可以的。

自律公约可签,但赔偿损失违法。招聘其他学校还在合同期内的教师,这里包括两层关系,一是招聘学校与教师的关系,二是教师与现在所在学校的关系。而招聘学校与该教师现在所在的学校并无关系,为啥招聘学校赔偿“对方学校”损失费呢?合同期内的教师弃校而去,学校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该教师支付违约金,怎么能要求招聘学校赔偿“对方学校”损失呢?

再说,自律公约属于道德约束,并不具有强制性,而要求赔偿“对方学校”损失属于经济制裁,具有惩戒性。这个经济制裁很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最终转嫁到教师身上,这就不是道德约束而是经济处罚了。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教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学校和学生的影响很大,但教师的这种做法并不违法,只能从道德、诚信、情感等方面进行谴责,并不能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予以制裁。从这个层面讲,自律公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自律公约的初衷是好的,防止互挖墙脚,提倡诚实守信。但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教师有自由流动的权利,更有人往高处走的合理追求,如果在自律公约中加上“赔偿对方学校损失”这条,显然是披着道德外衣行经济制裁之实。这或许才是自律公约引发热议的重要原因。

民办教育要健康发展,既需要相关各方诚实守信,更需要相关各方遵纪守法。当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依法行事将畅通无阻,逆法而行只能处处碰壁。温州是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试点地区,一方面可以先行先试,另一方面也要尽量不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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