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不是随心所欲

2016-11-09 10:24:3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毛开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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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11月8日新华社)

当下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中办国办出台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目的在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但是,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至少包括三个。

经单位同意或批准。科研人员和教师首先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有了这个前提,才能谈得上兼职兼薪。一段时间以来,有的科研人员和教师私自兼职、长期走穴,被社会上说成不务正业、本末倒置,既影响个人形象,也影响单位声誉。因此,单位同意或批准是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的充要条件。

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兼职兼薪、合法取酬,这是科研人员和教师享受的权利,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尽相应的义务。比如意见强调,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而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兼职人员兼职一段时间后,不仅把自己单位独特的东西让其他单位“分享”了,甚至连人也从原单位“跑到”其他单位去了。正常的、正当的人才流动值得鼓励,但因为兼职而搞阴谋阳谋和潜规则,无疑会受到世人的鄙夷。

实行兼职公示制度。本来是这个单位和学校的人,怎么跑到其他单位和学校干事去了呢?人们不时发出这样的疑问。其实,这都是没有公示惹的祸。科研人员和教师要到其他单位和学校兼职兼薪,公示必不可少,而且公示的内容应该更加具体明确,凡事可以公示的都应公示,公示应成常态,不公示应成例外。

科研人员和教师的工资属于“阳光工资”,有些人的“阳光工资”与他们的实际能力和贡献并不匹配。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这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科研人员和教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贡献和报酬成正比,这些话说了多少年,而今终于落实落地,这是一种文明和进步。“解放”不等于“解脱”,兼职兼薪不是随心所欲,只有条件具备,才能兼职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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