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大案三天结案,司法公正切勿儿戏

2016-09-08 09:16:4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杨飞]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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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纸《退案函》,使得一桩涉案金额过亿元挪用资金案的开庭审理遭“搁浅”。法院向检方退案的理由是:“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9月7日新华网)

诉讼管辖是司法领域的一个专有名词,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从程序上来看,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对管辖权予以审查本无可非议。不过,“案号(2016)鄂0192刑初379号案件、立案时间:2016-08-09、结案时间:2016-08-12、状态:已经结案”,一个亿元资金挪用大案居然三天就“结案”,真个让人震惊不已。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这桩涉案金额过亿元的挪用资金案中,王某某利用其武汉凯森公司副董事长的身份,将钱款转移到其控制的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业已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素。

至于管辖权问题,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曾向武汉市检察院作过汇报,得到市检察院明确回复:本案的犯罪结果地位于武汉,故武汉司法机关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只是任何人都想象不到,2016年8月5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但几天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以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为由,以退案函的形式将该案退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让人目瞪口呆。

更诡异的是,媒体还爆出,2016年8月12日上午,王某某的辩护律师提管辖异议,当天下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就明确回应了王某某的辩护律师关于管辖区异议的申请,表示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还于当天制成退案法律文书,抢在下班之前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如此高效率的办案速度,在湖北乃至全国都属首例。这般惊人的听从律师意见,这般精准的时间节点掌握,很难不让人浮想联翩。

先前在归案后,王某某在给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检察院的一份公开悔罪信中曾写到:“经过学习与思考,本人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我所采取的各种刑事强制措施,表示完全的认罪、悔罪,愿意接受一切法律上的应有惩罚”。然这桩涉案过亿元的大案,法院却在短短三天时间内就结案了事,没有提前告知,也没有具体说明,没有给受害人、公诉人、办案人留下申诉的机会,却让已经认罪的王某某逍遥法外。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应该刚正不阿、勇于担当,坚守法治、端稳天平,铁面无私、秉公司法,必须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而今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释放,受害单位凯森公司面临倒闭危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这种行为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企业”主旋律简直格格不入。我们希相关部门能够彻查法院背后的交易,给民众一个交代;我们更期待能够建立和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切切实实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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