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执法体制不能仅靠“贴条权”补强

2016-08-25 10:00:4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朱丹]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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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到2016年9月18日。《办法》明确执法范围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办法》中提出,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8月23日《京华时报》)

城管有违法停车处罚权,其实这并非新闻,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已经把这项执法权交给了城管执法局,也就是说,此次《办法》规定只不过是一次规定重申,是对城管贴条权的归还,并非创新,也不是关注重点,重点是城管拥有这项执法权后,该如何执法,如何确保执法规范,这才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城管一直被视为标签化群体,是粗暴、蛮横执法的代表,城管执法屡遭非议,主要缘于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地方城管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出现殴打商贩等暴力行为,这些行为引起巨大公愤,也导致城管形象受损,公众对城管执法的公平和公正性一直充满焦虑和担忧,在这样的背景下,赋予城管“贴条权”,明确城管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有行政处罚权,无疑扩大和加剧了公众的这种焦虑和担忧,联想起城管执法的一些负面行为,公众不得不质疑,有了贴条权的城管部门,能够做到公平执法,规范执法吗?这显然是值得深思的问题。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城管执法进行约束和规范,有必要建立严格的全国性的城市管理法规,为城管贴条执法提供支持和依据。

再者,城管执法这些年一直充满争议,事实证明,城管执法尤其存在的必要,这也是城市管理的必然,但是对于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却一直没有法律明确,也就是说,城管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性存疑,这就需要在法律上进行明确,这是城管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执法质量和效果的保障,可是遗憾的是,这些在《办法》中并没有得到体现,这也就为城管执法埋下不规范的隐患,因此,解决城管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是规范执法的根本举措。

还有,城管有了贴条权,在利益的驱使下,会不会陷入只罚不管的窠臼,如何协调处理好和交警部门的执法冲突,避免出现九龙治水难治水的困局,这些都是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明确执法范围,做好权限切割,避免引发新的权限交叉。

城管对违法停放机动车辆拥有行政处罚权,可以视为是从行为规范上升至程序正义的层面,但是扩大城管执法范围并不是扩张执法权利,也并非简单地权力划分,而是责任的加量。当前最需要做的,一是重视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二是改革内部人事管理机制,将更多的执法力量推到一线,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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