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怀孕”被罚款,规定不能大于法律

2016-08-24 09:24:1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关育兵]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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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日媒体报道的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超期怀孕”被罚款一事,昨日,通州区卫计委及该医院相关负责人均表示:此事正在调查,将及时公布调查结果。(8月19日《北京青年报》)

何谓“超期怀孕”?在通州区妇幼保健院,按照内部规定,医生、护士计划怀孕需要提前申请。经批准后分批安排具体怀孕时间,限期3个月内怀上,提前、错后都不行,都得罚款。不仅有罚款,一并进行的还有“不予评优、延迟职称晋升”等。

发生在通州的“超期怀孕”,和发生在河南某县中学的规定“可怀孕生二胎”的教师名额一样,都是对女性生育权的野蛮干涉。前者相比于后者,更为恶劣。后者还强调二胎,前者则不论二胎,还是一胎,一律得按内部规定执行。但从性质上来说,二者都是违法行为。

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均不能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亦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现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中,也有同样的规定。所以,任何一名女性,只要符合国家规定,何时怀孕,什么时候怀孕,完全是她自己的事,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阻挠,更不能对女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这是社会对法律的基本信仰和尊重。

应该说,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给一些女性员工偏多的行业、单位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医院、教育行业。在通州妇幼保健院,有护士表示,“我们每天就像‘打仗’一般,常常是争分夺秒。”在这样的状况之下,为了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转,院方出此下策,确实有难以言说的苦衷。有苦衷,谁都能理解。但是,因为有苦衷,就违犯法律,滥用职权,实在与法治社会的理念大相径庭,相去甚远。试想一下,一群每天都在忙着保障其他妈妈顺利生产的医护人员,却无法保障自己的生育权,这事儿是不是很讽刺?

矛盾的出现,从根本上来说,是相关单位缺乏领导力的体现。一个合格的领导,不仅是管钱管人管事,更应该有前瞻力和预见力,能够未雨绸缪。从去年中央决定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后,有远见的领导就要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全面预估,出台应急预案,这是一种领导素养。现在,一些单位的领导,面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没有准确的预估,事到临头,荒了手脚,乱抓一气,已是缺乏领导力的表现。为了荒乱应对,甚至把法律视为儿戏,这就不仅是缺乏领导力了,事实上已经不具备一个领导应有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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