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群众纪律 密切党群关系

2016-08-15 08:25:08 [来源:华声在线]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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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群众纪律 密切党群关系

——《以案释纪》之十

救助金

违规

亲朋好友

图/李雅文

8月14日,永兴县“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组在核实村务公开情况。 黄云飞 摄

1

违规收取“资料费”

受处分

【案例1】

唐XX同志,于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任X乡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期间,乡政府在贯彻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和领取补贴资金工作过程中,为解决本乡偿还财政债务困难,经由部分乡领导研究,违反有关规定以收取资料费用等名义向本乡危房改造户收取现金10万余元,构成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错误,唐XX同志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违反群众纪律。在调查过程中,乡政府对所收取各危房改造户的现金全部退回。2015年9月,县纪委给予唐XX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唐XX同志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唐XX同志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唐XX同志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此种行为的处理比2003年条例的处理更加严厉。新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四)项规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本条规定,既要对直接责任者追究纪律责任,又要对领导责任者追究纪律责任。直接责任者可以是党员,也可以是党员干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本案中,唐XX同志作为乡党委书记,对乡政府违反有关规定以收取资料费用等名义向危房改造户收取现金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按照2003年条例及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乡政府在服务、管理活动中收取群众费用,用于偿还本乡财政债务,从表面看,乡干部既没有吃喝又没有装进自己的腰包,不算什么事,实则是严重违反了我们党的群众纪律,脱离了人民群众,影响了党群关系,背离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还将削弱我们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

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党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这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密切联系群众。早在红军时期,我们党颁布的红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有“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规定。党的七大,把“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党员的义务,写进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毛泽东同志把“密切联系群众”与“理论联系实际、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传统和作风提出来,要求全党继承和发扬。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重视党同群众的联系。党的十八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强调:“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问题。”党中央为确保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修订的党纪党规中专门作出规定进行保障。如,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重申了党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性,要求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这里讲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就包括了密切联系群众的内容。又如,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单列“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并列出了8种违纪行为,等等。

唐XX同志作为我们党在基层的党委副书记,理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忘初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关于“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政策贯彻好、落实好,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我们党的温暖、感受到我们党在不断践行自己的宗旨、感受到自己不断有获得感,密切党群关系,不断巩固党长期执政的基础。但他偏离了党的宗旨,脱离了党的“一切为了群众”的群众路线,对借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和领取补贴资金工作之机以收取资料费用等名义向本乡危房改造户收取现金的行为,不但不制止,反而组织部分乡干部研究,使这种行为表面上合法化,这是一种典型的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唐XX同志的教训告诉我们,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这一优良传统和作风,把党的群众纪律规定刻印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严格执行党的群众纪律规定,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否则,就会脱离人民群众,削弱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就要受到党纪的严厉追究。

2

优亲厚友 违反党纪

【案例2】

王XX同志,X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村会计,分管本村民政工作。2015年4月,王XX同志在X村冬令救助金和春荒救助金分配过程中,未经征求意见和公示等程序,将本人的几位亲属及与自己关系要好的几名村民代表优先列为救助对象名单,领取救助金,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群众纪律。2016年4月,X乡纪委给予王XX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王XX同志优亲厚友的行为,违反了中办、国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项,关于“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禁止性规定,还违反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条款规定的,“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的规定。依据2003年条例第八十二条关于“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王XX同志相应的党纪处分。

对王XX同志在分配救灾款过程中“优亲厚友”的行为,新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应当注意的是,对“优亲厚友”行为的违纪处理,新条例与2003年条例相比较有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是2003年条例将其归入违反廉洁纪律的范围,而新条例将其归入到违反群众纪律类,这样更为科学、更加严谨。二是2003年条例没有对“优亲厚友”作出明确规定,只在第八十二条设置兜底条款,对直接责任者作出处分规定,而新条例不仅对直接责任者作出处分规定,而且对领导责任者作出处分规定,这体现了新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从严”的精神。

王XX同志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处理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按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从旧兼从轻”的规定,应当按照2003年条例及其当时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向基层人民群众实施了一系列惠民政策,目的就是要实现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由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广大基层党员干部是联系党和群众的纽带,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只有认真贯彻好中央的各项惠民政策,才能使基层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达到我们党提出的“一切为了人民”的目的。

基层党员干部搞优亲厚友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执行政策者水平问题,实质上是体现执行政策者的不公道正派的党性问题,是违反党的群众纪律的问题,偏离了“一切为了人民”的目的。第一,优亲厚友是一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在惠民政策落实过程中,基层党员干部应当做到按照要求、按照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地落实,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没有按照要求和规定落实惠民政策,按照与自己的亲疏远近关系办理的行为。第二,优亲厚友是一种损害了党群关系的行为。党和政府向困难群众提供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等,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而基层党员干部将“好处”优先给予自己的亲朋好友,使党和政府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这样既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损害了党群关系。第三,优亲厚友是一种违反党纪的行为。有的基层党员干部模糊了公私界线,在惠民资金发放过程中,总想着“肥水不流外人田”,凭借职务便利,让自己的亲朋好友先占先得。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还违反了新条例的群众纪律规定,将要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本案中,王XX同志作为分管民政工作的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在确定冬令救助金和春耕救助金救助名单时,理应把党和政府的政策落实到每一位群众,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位群众心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救助金申请流程,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救助人员名单,将救助金发放到真正需要的困难群众手中,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党的政策的好处。然而,他既没有征求村民小组意见,也没有向村支两委报告,搞“近水楼台先得月”,先替本人的亲属和自己关系要好的村民代表考虑,领用政府救助金。他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群众纪律,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王XX同志的教训告诫了广大党员干部,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员也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认真贯彻中央各项惠民政策,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党的关怀。否则,就要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相关链接

党的群众纪律

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处理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维护群众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违反党的群众纪律,侵占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新条例单列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有8个条款对此作出处分规定,其中5个条款是新增内容。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七种错误情形。

一、以作为的方式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的错误。这种违纪行为直接针对群众作出的,且对群众利益造成直接损害。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分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以及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以不作为的方式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错误。与直接侵害群众利益不同,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直接针对群众作出的,而是通过不作为、虚假作为造成不良影响,间接损害群众利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三、干涉群众生产自主经营权的错误。群众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有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财力、物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对群众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能因势利导,不能粗暴干涉。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四、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错误。社会保障、救灾款物分配等是政府对弱势困难群众的帮扶和关爱。在此分配过程中,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公平公正地对待群众,做到“一碗水端平”,不因自身与群众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厚此薄彼,假公济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五、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的错误。搞经济建设需要大刀阔斧的魄力,更需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能因为一时头脑发热,贪大求全,不管实际情况,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而损害群众利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六、在危急情况下能救不救的错误。党员不同于普通群众,在各方面都应该走在前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在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有责任挺身而出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七、侵犯群众知情权的错误。依法公开执政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相关信息有知悉的权利,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能公开的内容,其他信息应当以便捷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满足群众知情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除了上述七种违反群众工作纪律的错误,新条例还设置了兜底条款,即第一百一十二条。该条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8条规定中,有5条规定既要处分直接责任者,又要处分领导责任者。这就说明群众利益无小事,只要损害群众利益,不管是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我们一定要把群众放在心上,倾听群众的心声,关心群众的疾苦,接受群众的监督,维护群众的利益,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章程要求,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只有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才能让人民群众衷心拥护党,大力支持党的建设事业,使我们的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撰稿人/张泽军 李良勇 罗艳 华海明 整理/记者 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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