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要抓在手上扛在肩上

2016-08-03 08:33:15 [来源:华声在线]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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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要抓在手上扛在肩上

——《以案释纪》之九

漫画/张杨

8月2日,张家界市纪委负责人带领市、县、乡镇纪委信访工作人员,深入桑植县五道水镇现场化解信访积案,与上访群众面对面交流沟通,倾听群众诉求,回应群众关切。 戴一菥 摄

1 对下属违纪不管不问要受党纪追究

【案例1】

肖XX,中共党员,2013年9月,任X乡党委书记、X县副县级干部时,接到X乡财政所副所长兼出纳陈XX涉嫌挪用大额公款的情况反映后,既不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资金,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直至案发,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15年12月,X市纪委给予肖XX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肖XX身为乡党委书记,在接到对下属涉嫌挪用大额公款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反映后,不管不问,其行为违反了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按照2003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重要领导责任者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肖XX属于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范围,应当按规定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

对上述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这一规定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更高要求。

肖XX的违纪行为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按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和当时的其他相关规定。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从严治吏,从严治吏重在监督管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仅要抓好改革发展,也要抓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如果干部队伍抓得不严不实,该抓的没抓好,该管的没管住,甚至对身边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视而不见、置若罔闻,不仅推进工作会成为空话,还会因为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纪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中共中央2016年7月8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予以问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管党治党责任履行不力都作了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下属违纪,领导受到处分,在于领导没有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在于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负责、不担当,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长此以往,党内不坚持原则的不正之风就会盛行,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就会削弱,先进性、纯洁性就难以保障,党长期执政的基础就得不到巩固。此风不可长,必须坚决制止,因此,对肖XX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点都不冤枉。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对从严管理干部的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只注重抓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而忽视抓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致使干部管理失之于宽松软。有的领导干部怕得罪人,对下属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为只要自己不贪不占就没有问题。肖XX作为X乡党委书记,在当地是从严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对反映其下属涉嫌挪用大额公款的情况,既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也不向有关部门报案,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肖XX的教训告诫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担当起来,落实下去,坚持从严带班子,从严管干部,对发生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阻止、主动报告、严肃查处。否则就违反工作纪律,要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2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要受纪律处分

【案例2】

王X,X市卫生监督所党支部书记、所长,共产党员。2016年1月7日(星期四)下午,该所5名公职人员工作时间打牌被现场查处,为应对组织审查,被查处人员与科室负责人串通虚假请假,并出具虚假请假条,对抗组织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X市卫生监督所内部管理不严,作风松弛,纪律松懈,王X作为该所党支部书记、所长,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王X的行为, 违反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关于“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追究责任的规定。违反了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还违反了《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关于“疏于教育、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追究主体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王X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王X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新条例的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吸收了原条例和原廉政准则中的部分内容,并将一些笼统的规定进行整合、细化。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新条例结合当前突出问题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纪律审查实践,增加了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违纪条款,释放出“不担责就要被问责”的强烈信号,倒逼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责任。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条例在修订中将“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作为一种违纪行为予以专门规定,以刚性约束向各级党组织及领导责任者扬起了“鞭子”,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追究更加切实可行。在条例面前,那些像王X那样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跟不上、工作不落实,对所辖范围内的干部不加强日常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作风松弛,纪律松懈,不正之风盛行;出了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敢担当、不敢负责、躲躲闪闪、遮遮掩掩的领导干部,必将面临“挨板子”的处境。

王X的教训,告诫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 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不当“甩手掌柜”。否则,就要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3 履行职责不正确 要受纪律处分

【案例3】

曾XX、谭XX 、袁XX,分别为XX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均为共产党员。2016年1月7日,为弥补该市环卫处公用经费不足,三人违反工作纪律,在市环卫处的处务会上以2016年市财政预算未公布为由,擅自决定暂缓发放环卫工人每人每月增加的200元工资,导致上百名环卫工人于2月28日、29日两次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三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曾XX、谭XX 、袁XX“擅自决定暂缓发放环卫工人每人每月增加的200元工资”的行为, 违反了新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且造成了上百名环卫工人集体上访的不良影响,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曾XX、谭XX 、袁XX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新条例的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无规矩不成方圆”。党的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必须依规依矩,才能收到好的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新修订的条例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分规定,除党组织失职行为外,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行为也被列入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党的工作内容十分丰富,包括纪律检查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构编制、对外联络、巡视、机关工作等。条例中所指的工作是指全面从严治党的日常工作,是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党章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实践去贯彻执行,他们工作的优劣,职责履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工作面貌,关系党的事业的成败。而依纪依规正确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党员干部各项工作的起码要求。“在其位谋其政,担其职负其责”。实际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工作纪律观念淡薄,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针对一些党员干部违纪,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群众反映的问题,新条例作出了刚性约束,将高举重拳,铁面问责。那些像曾XX、谭XX 、袁XX的领导干部,工作中擅自、随意作出违背工作要求的决定,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曾XX、谭XX 、袁XX的教训,告诫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用权不越权,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侵害,努力为党和人民用好权、履好职,尽好责、干好事,真正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否则,就要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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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工作纪律的核心是忠于职守、恪尽职守。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依规依纪开展工作,忠诚履职。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规定共13条,其中6条是2003年条例原有规定,7条是新增规定。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六种违纪类型:

第一,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错误。这类违纪错误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以上损失的错误。如新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错误。如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三是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错误。如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党员受到纪律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错误。这些错误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都将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四是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或者出走的错误。如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或者出走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错误。党章规定,党员对党组织要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新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第三,违规干预插手的错误。这类违纪错误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错误。如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结构服务等活动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干预和插手集体“三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视情给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错误。如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三是干预插手公共事务的错误。如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违反保密工作纪律的错误。党章规定,党员有保守党的秘密的责任。违反保密工作纪律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泄露、扩散或者窃取秘密的错误。如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二是私自留存涉密资料的错误。如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从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来看,“泄露、扩散和窃取秘密”比“私自留存涉密资料”处分更严厉。

第五,工作中徇私舞弊的错误。如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错误。它包括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等错误,这些错误都要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除以上六种违反工作纪律的错误,新条例还规定了违反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也是每一个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也离不开党员、干部的忠诚履职。无论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深入贯彻,还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最终实现,都需要我们每一个党员在具体工作中去落实,都需要每一个党员勤勉工作,敢于担当;都需要每一个党员严守纪律,不越红线。只有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责、心中有纪,为党的事业勤奋敬业,恪尽职守,我们的奋斗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撰稿人/张泽军 李良勇 罗艳 华海明 整理/记者 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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