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打假”更需各方抵制严打

2016-07-27 18:19:1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王彬]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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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2014年的“新消法”实施一年后,2015年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消费纠纷案件同期增长了10.3倍。但在严格遵守法律的职业打假之外,“恶意打假”乱象也频现。据了解,数年内活跃于北京中小超市的“恶意打假人”已形成一个江湖,他们专门拿假货掉包商家的真货,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然后以合法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7月26日 新京报)

“恶意打假”事件的出现,又将职业打假人这一充满争议的职业置于公众的眼前。目前,职业打假人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接受,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支持“知假买假”。而且法律的承认也是有现实依据的,现阶段商品的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相关法律还不健全,执法也有待加强。在这种情况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这些漏洞,是特殊阶段采取的较为有效的特殊方法,这样看来,法律对职业打假人的承认有现实合理性。

但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承认并不意味着放纵,因为现实需要职业打假人守住道德底线,所以,我们既要利用好职业打假人,也要能控制好这一群体。在依靠职业打假人打击售假者嚣张气焰,协助工商部门规范市场的同时,也要对职业打假人本身进行相应的规范和监管,尤其是面对“恶意打假”的行为,更要进行抵制严打,这样是给法律的承认加了保险,也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其积极的现实作用,打压其恶劣消极的作用。当然,要想这保险更牢固,更可靠,需要法律具体规定的健全完善,也需要商家、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多方参与。

首先,法律上,在承认职业打假人的同时,也应完善规范职业打假人行为的条文规定,对“恶意打假”行为做出明确的裁量,进而弥补相关法律上的空白,让打击 “恶意打假”行为在有法可依方面更确切,更有底气。这样一来,详实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就会成为打击 “恶意打假”行为的坚实基础,也能扯掉其披上的“职业打假”的外衣,使其裸露在白日之下。

进一步来看,商家方面,在完备监控系统,提高警惕的同时,更要有职业打假人那样的维权意识,敢于发声,敢于报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理利益。商家要想明白自身的容忍只能助长“恶意打假”的风气,到头来,受伤害的还是自身的利益,只有从“不究”转变为“必究”,才是保护自身的“最优解”,而且还合乎法理,维护了正义,于情于理,这都是应有的解决之道。

而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恶意打假”事件面前,要有明确的纪律要求严肃的处理。监管部门要明确和规范“恶意打假”方面的监管细节,根据“恶意打假”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完善监管体系,执法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执法力度,在发现后,更要及时调查,严格处理,司法部门也不能仅仅是驳回,更要将其移动公安立案侦查,杜绝违法不究的情况发生。当然,要求这两个部门规范行为、严格执法不能仅仅靠期待和严格要求,还要有相应的监管渠道,对其不力的行为要有问责机制,这样也能较好发挥其自身监管“恶意打假”行为的作用。这种连环的牵制才能保证效率,才能达到较好效果。

其实,要想进一步挤压“恶意打假”的生存空间,不仅在要对“恶意打假”的行为进行抵制严打,还要求各方能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如果法律能对售假行为更完善规范,健全相关法规;商家能够严格管控自身,不再兜售假冒伪劣商品;监管部门有对商品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执法部门的打假行动更系统化,完善规范,执行更彻底。那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价值就会随着各方面的完善和进步而缩小。随着职业打假人的作用削弱,并且在各方抵制严打“恶意打假”行为的配合下,“恶意打假”行为才能得到更好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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