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房屋贬值费需科普“埋单”

2016-07-19 10:06:1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徐大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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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在出租房内砍死了老人后自缢身亡,继而引发了房东、死者家属和家政公司之间的两起诉讼。今天下午,其中一起——房东向老人儿子索要房屋贬值费一案,在通州法院开庭。(7月18日《新京报》)

对于房东索要的房屋贬值费,被告李先生不同意接受。出租房屋是一种经营行为,任何营业行为都会有商业风险,出租房屋内发生凶杀案件并非被告故意或主动的,且被告方也是受害方,这样产生的商业损失不应该由被告来承担。

再说,李先生租房子给父亲居住,是一种尽孝行为,其行为不但无过错,而且符合“正义”。其父亲是长辈,是神智清醒的正常人,不应该承担“监管过错”之说。因此,贬值费向李先生索要似乎也说不过去。

然而,现实中房东的房屋因这个事件后遭遇贬值也是一个事实,某种程度上他的诉求也有一定的合理成分,应该受到重视。

房屋贬值的关键因素是“凶宅”之说。目前法律关于“凶宅”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法律并不将“凶宅”列为封建迷信,而是将其视作公序良俗。如果“凶宅”在出售租赁时房主故意隐瞒信息进行交易,就破坏了买卖双方诚实信用这一基础,如果造成合同中的误解,合同可判撤销,因此中介或房主出售或出租“凶宅”要事先向买者(租赁者)说明情况。因此,目前“凶宅”一说是民意中存在的,也就是说房屋的贬值一说也是一种存在的客观现实。

但是,“凶宅”对房屋贬值并不构成绝对的因果关系。假如存在贬值,那么贬值的无形损失有怎么折算?房屋中的“凶”是一种鬼神论,从唯物观看,是不存在的。倘若房东大胆自己先住,或许可以破除“凶宅”阴影,撇清恐惧影响。如果是一个不知情的陌生人入住,就没有“凶宅”之说。其实,“凶宅”对一个无神论者来说,恐惧根本就不会存在。目前,法律对这样的“凶宅”贬值说,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就目前而言,存在即合理,对房东的“凶宅”贬值应该予以一定的考虑,给予一定的赔偿。从长远来看,还是要消弭民众的“凶宅”观念,从科普上狠下功夫。如果都不信“凶宅”论,那么房屋贬值论也就无法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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