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润下滑 别拿改《劳动合同法》说事

2016-06-07 11:25:2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闫华]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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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过去整整9年。这9年间,争议不断,尤其是近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再趋激烈。此番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劳动合同法》是否是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对大中小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适等。(新浪网6月7日)

其实,围绕《劳动合同法》的功过是非,自2006年《劳动合同法》开始起草制定时就一直存在。而每每经济形势低迷,企业经营压力加大的时候,也是《劳动合同法》争议四起,企业主开始四处吐槽的时候。无论是吐槽长期合同降低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还是诉苦企业利润下滑严重等等,其终极目的是为了修改《劳动合同法》,使“保护的天平”向企业主方面倾斜。

《劳动合同法》本身就是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用工企业而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护。这也是《劳动合同法》法律设计的初衷。换句话说,《劳动合同法》本身就是要在资本强势的劳动关系天平上偏重保护劳动者,而不是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保护企业权益不是《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任务,企业的权益主要由《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保护和来自政府部门的保护。

所谓签订无固定期限不应对大中小企业采取一刀切的说法,其实质是说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力市场僵化,企业“裁人”受到限制。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长期合同。

无固定期限也可以是可长、可短较为灵活的期限,其解除与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一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双方都可解除,并不存在不能解除、甚至终身雇佣的情况。同时,无固定期限的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民工监测报告,2014年,只有38%的农民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合同只占13.7%。企业用工实际上是非常灵活的。这又怎么能说《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力市场僵化呢?

有人说,《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降低企业利润,也是站不住脚的。在当前我国“三期叠加”的特殊历史时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主要是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从企业本身来说,企业的成本负担更多的是来自于税负。数据显示,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对于让企业感到负担较重的社会保险费,它是由《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只是通过强化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使过去那些通过不签合同而不缴社保费的企业难以逃避。因此,造成企业成本增长较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归咎于《劳动合同法》。

企业走出当前的经营困境,提高企业利润,关键是转换经营理念、推动技术升级,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不是在修改《劳动合同法》上较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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