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腿妈妈”的可恨岂因可怜而一笔勾销?

2016-06-03 14:54:5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李强]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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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节前夕,一名小偷在珠江路一家超市被抓住,民警在她身上发现的被盗物品有:薏米、红豆、鸡腿、一本儿童图书,总价值只有70多元。经民警了解, 这名刘姓女子家里有一对双胞胎女儿,都患上了严重的肾病,她因想给重病的孩子一份儿童节礼物,才在超市行窃。于是民警动了恻隐之心,帮她把东西买了。因为盗窃数额较少,构不成立案标准,对她进行教育之后予以放行了。但这件事并没有就此打住,两名警官将这件事发到了微信朋友圈,并倡议大家给孩子捐款捐物。(6月3日东方网)

对小偷,人们几乎都有一种切肤之恨。小偷潜入他人住宅,窃取主人家的钱款、物品;小偷在商店、车站、街道等公共场所,窃取行人的钱包;小偷在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上,窃取旅客的钱物;小偷在医院门诊大厅、住院病房,窃取病人及家属的救命钱……。小偷不劳而获,小偷侵占他人财产,小偷真的可恨。

如此看来,“偷鸡腿妈妈”即便可怜至极,但其始终是一小偷,可恨之处不可能因为可怜而一笔勾销。因为恨,我们固然不提倡民愤大至连声吆喝 “打、打、打”甚至“打死她”,但起码该算的账还得算,该批评谴责的还要批评谴责。毕竟,“偷吧偷吧,就是罪”。

事实上,一个家庭因“偷”获救——这种“偷”出来的幸运,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可以说几率微乎其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小偷犯案,绝大多数警察会据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严肃处理罢了。要知道对基层民警来说,抓小偷只是其职责之一,每天还有大量琐碎繁忙的事务等待他们去处理。试问能有多少民警敢把大量的时间耗在一桩处理小偷的案件上,还再一——了解作案动机、再二——动了恻隐之心、再三——发微信倡议,如此这般舍得花时间?

因为盗窃数额较少,构不成立案标准,警方对涉案人于是进行教育之后便放行了之,这应该没错。但如今,“偷鸡腿妈妈”已被曝是惯偷,那么究竟此前她作案了多少起,涉案金额又是多少,是否构成立案标准,恐怕警方该追查还得追查,够立案标准就要立案。

任何时候任何偷窃行为都不应该也绝对不能鼓励。这不仅是道德层面上的共识,更是法律层面上的共识。既然强调法律前面人人平等,这其中的“人人”自然也包括这位“偷鸡腿妈妈”。因为其可怜,就不追究其可恨,法律当然不允许。

“偷鸡腿妈妈”本人也应该明白,偷盗可耻,自己身上的可恨不可能也不会因为可怜就一笔勾销。道理很简单:丁是丁卯是卯,一码归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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