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校园暴力 法律不能“袖手旁观”!

2016-05-10 11:20:0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李吉明]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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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通知》指出,要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关于校园暴力,早已不是新鲜的话题。近年来更是呈现出了频率增加、结果恶化、残忍极端、涉事人员低龄化的趋势。比如,仅2015年媒体报道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园暴力事件就有近百起,其中不乏脱衣殴打、肆意侮辱甚至致人死亡的案例。正是因为如此,网友才发出了“如果不是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相信国务院不会轻易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感慨。

然而,当细细读完《通知》内容和翻看了网络囊括“家庭、学校、社会”的评论以后,笔者并不认为“专项治理”会有多大的效果。其原因有三:从实施主体来看,“校园欺凌”原本就是“各中小学校”极为关注和头疼的事情,如果能够从根源上治理得了,恐怕早就治理了;从形式上看,“专项治理”依然是“自查、普查、复查、抽查、督查”的老套路,“阶段性”和“一阵风”的迹象比较明显;从内容上看,依然难脱“专项教育、加强预防、应急处理”的窠臼,缺乏应对复杂问题的具体性措施和创新性手段。

平心而论,集中的专项治理整顿的确是见效最快、具有瞬时效应的优先之策。但是之后呢?在学校被束缚住了手脚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家长根本不会管或者根本管不了、执法部门“民不告,官不究”或者多以口头训诫了之的大背景之下,谁又能让那些“恶胆包天”的“熊孩子”回归乖巧柔顺、远离暴戾罪恶?

和谐校园、平安校园是无法依靠“专项整治”来维系的,公平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要让恶人受到严惩,让弱者受到保护。事实上,那些被曝光的“熊孩子”的“恶”,并不比成年人之恶来得柔和,如果没有合适的“枷锁”对他们进行制约,就极有可能发展成更加严重的“恶势力”。

越来越多的老师“不敢”轻易批评学生,“不敢”指出学生在行为规则上的错误,这是导致校园欺凌和暴力频发的原因之一。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是导致校园欺凌和暴力频发的原因之二。没有惩戒的教育上不完整的教育,过度注重所谓教育原则而忽视惩罚原则,就是在迁就邪恶、放纵犯罪。

整治校园暴力,法律决不能做旁观者。创造出有助于有效治理校园欺凌的社会环境,就要高度关注校园暴力问题,明确校园欺凌受害者的法律救济和施害者的法律责任,对这类事件中构成犯罪的在校学生严惩严治。即便是未成年人涉案,也可以当作成人刑事案件审理,按成人标准定罪量刑,以便形成强大的司法震慑。同时,也可按照“共犯连带”原则,让那些参与“群暴”的“帮凶”共同承担责任,以法律震慑的效应遏制“校园暴力”的发生。

笔者承认,以暴制暴、法用重典固然也有瑕疵。但笔者也坚持认为,过度保护的结果就是伤害。所以,唯有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典型校园欺凌案件的惩罚力度,方能真正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合力,让各方力量都树立起“犯法必被惩罚” 的规则意识,把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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