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变景区的法理依据何在?

2016-05-10 09:15:1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李丁乔]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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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5月1日发布《张北县物价局关于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批复》,确定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开始收取门票,门票价格为50元/人次。这意味着草原公路变景区,只要穿行其间就要买门票。(5月9日澎湃新闻网)

本来是一条普普通通的县际公路,但是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改造下,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前来观光浏览的群众多了,名气大了,甚至出现了车辆拥堵的情况。不管是出于舒缓交通压力的原因也好,是为地方增加财政收入也罢,抑或是“适当补偿成本费用”,总归,将一条普通的县际公路变成景区,并实施门票征收,是有违法规情理的。

但是张北县物价局的答复是:“该收费办法的出台,合理合法。”其“合法性”何在?通过报道,笔者发现,其唯一的“合法性”,就是在于其掌握景区门票价格制定的自主权。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张北县有制定景区价格门票的权力。笔者认为,即便如此,也是建立在景区管理之上,而对于县际公路征收景区门票费用,让人感觉该地方政府设置景区的随意性。

有专业人士指出:“张北县对‘草原天路’的收费规定与我国《公路法》相悖,将公路划入景区,以此为由收费,这突破了《公路法》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公路法》规定,县与县,或与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最多算三级,“草原天路”不符合收费条件。显然,当地政府只看到《河北省定价目录》,而没有看到《公路法》的有关规定,试问,“合法性”何在?

再说“合理性”。地方政府投入了大力资金用于公路沿线的景观改造,加上平时的高额维护费用,似乎,不收点门票,就血本无归,而且由零收入造成的资金压力也会越来也大,于是乎,按照“本着以社会效益为主,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制定门票价格为50元/人次。先是拿纳税人的钱改造景观,然后再通过征收门票,再让纳税人掏腰包,这样的做法显然也不合理的。再说了,一条本是给社会大众带来交通便利的公路,硬要打上“景区”的标志,给人以一种变相收取“过路费”的感觉,而且价格还不菲。

按照张北县政府的逻辑,但凡是有政府大力投资新建的项目,都应该让社会群众有所“补偿”,不管是公路还是什么。按理说,沿路景观打造得漂漂亮亮,能够给途径的车主带来愉快的心情,也说明当地政府工作细致用心。但是一旦对公路征收起门票来,就显得有些功利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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