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证执法”体现执法理念的进步

2016-05-06 09:09:4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杨兰]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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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近日出台《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自6月1日起,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不出示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禁止为合同工、临时工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申领和发放执法证件。(5月5日京华时报)

在行政执法的负面新闻中,“临时工”可谓是一个格外特殊、另类的“高危职业”,他们既是干事的,也是顶雷的,行政执法一旦触及法律禁区,引发舆论危机,当事部门往往首当其冲地将其当成“公关神器”推向前台来平息舆论的质疑与非议,到此负面事件似乎可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但就社会影响来说,这个掩耳盗铃式的“挡箭牌”策略,不仅损害了执法形象与社会公信力,更为民怨民愤的爆发埋下了伏笔。而吉林省近日出台的“亮证执法”的政策,在规范正式人员执法行为的同时,也写入了“严禁临时工持证执法”的禁止性条款,这对破解长期以来的“临时工”执法困境与沉疴,改善执法形象,无疑是一种有益无害的大胆尝试与创新,是对文明执法理念的一种回归与坚守,值得肯定和期待。

地方政府之所以出台“亮证执法”的政策规定,主要还是基于临时工、志愿者等临聘人员频频“被顶雷”、“被炮灰”的尴尬与无奈。在这种先入为主的偏见之下,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本身一开始就已经处于了先发的劣势地位,不论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临聘人员执法失范越界的行为发生,公众都会下意识地产生质疑心态,这不仅会阻滞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更会造成更多的民意曲解与误读。其实,涉事部门往往选取临时工充当“替罪羊”,个中意图不难揣测,无非是觉得“临时工”不是正式人员,因为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培训,从业务到素质、从原则到作风都远远落后正式人员一大截,即便犯错,也情有可原,这或许才是部分单位热衷“临时工情结”的深层次原因。

回望“亮证执法”整个制度本身,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不仅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也是对文明执法理念的一种回归,更是对市民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尊重与敬畏。一方面,“亮证执法”规避了执法人员推责袒护的嫌疑,通过执法证上载明的基本信息,公众可以对胡作非为的执法人员实现精准定位,以防出现被人为“掉包”的可能,一定程度上捍卫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另一方面,对于执法部门而言,不光要注重执法效果,还要考虑“程序正义”,可以说“亮证执法”既实现了“实体正义”,也维护了“程序正义”。通过“亮证执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同时,也广开了言路,强化了官民互动,尽释市民执法不公的社会焦虑,更可能倒逼执法人员自律,主动改进工作方式与服务态度,力避“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等执法丑闻的发生,如此,势必打破社会对于临时工群体的标签化偏见,重塑政府公信与公众信心。

总之,“亮证执法”不只是职能部门责任意识与担当意识的表现,也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执法理念,这种主动作为、接受监督的工作态度与作风不管怎样都算得上一种难得的进步与创新,值得肯定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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