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万元追刑责彰显纪律挺在法前

2016-04-18 20:05:3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毛开云] [责编:印奕帆]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4月18日新华社)

这次两高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彰显纪律挺在法前。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是,提高了贪污受贿追刑责的数额:1997年刑法规定,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即追刑责;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将追刑责的标准提高到1万元,这不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纵容,而是体现纪律挺在法律面前。

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即追刑责,并不意味着官员贪污受贿1万元以下就不负责任。官员贪污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下,会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以相应处罚。一方面,官员对“1万元”不要抱侥幸心理,认为贪污受贿数额小,尚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法追责;而要认识到“1万元”对官员来说已是“高线”,触碰“高线”就会丢官丢帽丢饭碗,所以必须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另一方面,群众对“1万元”要辩证看待,组织培养一个官员不容易,官员不小心尤其是无意识中犯点小错在所难免,特别是在崇尚改革创新的当下,既要宽容改革者失败,也要允许做事者犯点小错;只要官员不是明知故犯、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有错不改,那么,给官员一点缓冲余地和改错机会,对事业发展会有好处。

伟人说过,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所以,群众对贪污深恶痛疾。当今的群众不仇官,但仇贪官,尤其是小官大贪,损害百姓的切身利益。中央“拍蝇打虎”,深受百姓欢迎,而百姓更欢迎多拍身边的“蚊子”。这些“蚊子”不仅嗡嗡乱叫扰民,而且吮吸百姓的血汗,百姓视他们为过街老鼠。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起追刑责,这对官员来说是“紧箍咒”,对百姓来说是“福音书”。

中央多次强调,别让官员要么成为“好干部”,要么成为“阶下囚”,而解释这个问题的法宝就是纪律挺在法律面前。违纪不一定违法,违法必定违纪,从官员违纪就开始治理,违法犯罪的官员必定越来越少。官员清正廉洁了,社会风清气正了,百姓的日子自然更好过了,党和国家当然更有希望了!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