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争议行政调处是有益的探索

2016-04-18 19:23:0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关育兵]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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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黄玉彬等16户业主终于收到195万元赔偿款。今年70岁的黄玉彬是漳州市芗城区甘棠宫新村18幢的业主,1999年新房交付时,他发现,楼房存在设计缺陷,楼梯结构横梁与踏步间的垂直高度仅1.7米,与国标规定的2.2米相去甚远。于是,他与其他业主将开发商诉诸法庭。15年间,案件历经6审、2次撤诉,其间开庭20余次,一直悬而未决。真正帮助他解决烦恼的,是价格争议行政调处机制。(4月7日《福建日报》)

说价格争议行政调处是有益的探索,首先在于其专业性。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是现代社会的原则,好处就在于其高效、成功率高。价格鉴定就是物价部门所具有的专业优势。这样的优势,使其调解具有权威性,也能给当事人以详细的解惑释疑,从而达成认识的最大公约数,推进共识的形成,最终解决问题。在现代社会中,相当多的纠纷是钱事上的纠纷,价格争议行政调处机制的出现,适逢其时。

其次,就在于其高效、节约社会成本。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行事,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自觉选择。但也应该看到的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大量的价格争议案件选择对簿公堂,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对于当事人来说,较长的审判时限、较高的诉讼成本也让人不堪其重压,更不用说,一纸判决书,有时也无助于根除纠纷。报道中的案例,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代表。在价格争议行政调处介入之后,专业的说法,合情合理的鉴定,让这一长达15年未解的老大难纠纷,得以迅速解决。专业、高效、和谐、公益,节约社会成本,防止矛盾激化,价格纠纷调处正在福建大显身手。

事实上,从制度设计上来说,早在1987年《价格管理条例》中,便赋予基层物价部门“协调、处理本地区内价格争议”的职能。直到2007年,广东才首吃螃蟹。2010年,福建出台《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后,开始试水这项工作,《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也于2013年初实施。仅2015年,福建共调处征地、拆迁、理赔、交通事故毁损、房屋交易纠纷、购买商品、装修费用等领域的价格争议640件,成功调解614件,涉及金额10.45亿元。这充分显示了价格调整的价值和意义。

价格鉴定师变身钱事“和事佬”,需要价格鉴定专业能力,更需洞悉人情世故,沟通与协调能力不可或缺。专业人才不足、待遇低,公众认知度有限,与法院系统建立对接机制迟迟难以成行等问题,也需要作为先行军的福建,不断进行机制创新。至于面临着的调处范围有限、效力不明等尴尬处境,在笔者看来,不必过于纠结。现代社会,已经没有谁能包打天下,价格争议行政调处也只有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法院等部门的联系,融入社会矛盾化解的“大调解”格局中,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形成合力,才是完美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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