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平衡点”在哪里?

2016-03-09 10:00:33 [来源: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作者:知风] [责编:戴瑶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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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在北京召开,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记者会上表示,对于企业和雇员,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程度是不平衡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但可能最终损害了一些劳动者的利益。”(3月8日《新京报》)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这段话的其中一层意思,是指薪酬的过快上涨可能造成企业成本上升,使企业迁至其他国家,最终减少劳动者就业机会,损害的还是劳动者的利益。那么,楼部长所说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和雇员的保护程度不平衡,是认为在保护力度上偏重于雇员一方。

实际上,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在职职工保护较多”也并不尽然。在现实情况下,相对劳资双方来说,后者始终是强者,而对弱者的保护,有所侧重也在情理之中。若说“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程度是不平衡的”,也是在劳动合同法相对公平的立法初衷下,涉及到劳资双方的诚信度。客观地说,某些守信而缺乏实力的企业,确实不堪劳动合同法的重负,而劳动合同法也“保护”了某些不讲诚信的雇员。

在当前相关法治和道德诚信现状下,要调整劳动合同法保护程度的不平衡,仅在劳资双方,可能找不到用来达到平衡的“砝码”。也就是说,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可能让企业受到更大的约束,但一旦得以宽松,部分企业也会有恃无恐。可能正是因为企业掌握了更多的优势,劳动合同法才会在约束力上对其有所加重。

然而,所谓的“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程度是不平衡”被放在台面,并非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引发了劳资纠纷,而是由于“薪酬的过快上涨可能造成企业成本上升,使企业迁至其他国家”。就这层意思而言,要保持企业的活力,促进其发展,唯一的出路是增加企业的自主权,减少雇员的部分权益。对此,如果纯粹以市场规律论之,劳动合同法原本无需对相关条例“格式化”;而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初衷上说,法律这个“老娘舅”,在这件事上当得有点不称职。

笔者在与有些从事企业的朋友交流时,每当政府调整有关企业员工的待遇时,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政府就管发号施令”,某些“讨好”员工的政策,政府不出一分钱,也不顾企业的承受能力。我问,那么你们怎么办?回答是“只能裁员”。有些小企业主甚至抱怨,干脆也去打工吧。如果真是这样的结果,就如楼部长所说的“最终损害了一些劳动者的利益”——都去打工了,谁来提供就业岗位?

这就涉及到全国政协委员、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建民所说的,“目前,处在经济机构调整期,企业经营也面临困难。因此当前,政府应该‘出手’,减轻企业用工成本。但‘减轻’的并非员工的社会保障水平,而是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撑。”我的一些小业主朋友也常说,政府宁愿给失业人员发“低保”,而业主一旦雇员了他们,政府就撒手不管,还要规定最低工资,几金几险。虽说是抱怨,但确实反映出政府方面的缺陷。

因此,要真正解决“劳动合同法保护程度的不平衡”,应该由财政给企业减负,而不是折损员工的利益。因为,即使在现行劳动合同法下,损害打工者利益的现象还层出不穷,如果还要削弱劳动合同法对打工者的保护,只恐有害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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