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明码天价”也不能纵容

2016-02-29 18:53:3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桑胜高]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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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尔滨“天价鱼”事件余波未平,日前武汉又曝出了128元的“天价”姜丝可乐事件。

与前者不同的是,“天价”姜丝可乐属于“明码标价”。也就是说,前者消费是被动挨宰,后者则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表面上看,似乎“天价”姜丝可乐更有“人情味”,“敲竹杠”敲得不算“太狠”,而细细想来,却并不是那么回事。一方面,“天价”姜丝可乐超出市场价格范围太多,明显是一种不合理价格;另一方面,该姜丝可乐的“天价”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消费承受能力,着实让人感到花钱心疼。

由此可见,即便是“明码天价”终归还是不合情合理的,而且也不合法。《中华人民价格法》第七、八、九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对照这些规定不难发现,涉事酒店的为姜丝可乐制定的“天价”,其实已经涉嫌违法。而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湖北省物价部门派驻调查组进行调查,酒店方面主动停售了“天价”姜丝可乐,也进一步证明了涉事酒店违法后的“心虚”。

笔者要说的是,天价商品屡屡出现,难倒监管部门就没有一点责任?显然不是,而且相关部门负有相当大的责任。从被曝光的多起“天价”消费事件来看,“从消费者通过朋友圈曝光或向媒体求助,到媒体曝光,再到相关部门涉足调查处理”这几乎成了一个固定模式,而在这一“模式”中,监督监管部门却总是处在“链条”的末端,给人一种“放马后炮”的感觉,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实践证明,有效的监督监管方式是,过程中就要涉足监管,比如对领导干部巡视监督、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而如果只是末端监督的话,那岂不成了单一的追责问责?这显然不能起到监督监管的应有效果。所以,多起被曝光的“天价”消费事件背后,都暗含着相关部门的监督监管之失这个事实。

常言道,与其后悔于已然,不如防患于未然。对于市场商品价格的监督监管而言,的确该多增加一些防患于未然的硬措施了。否则的话,不知道什么时候又会蹦出个其它“天价”消费事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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