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强拆的“强”字苦了百姓

2016-01-14 11:55:47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作者:杨成]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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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大白天被强拆了”,“岳母外出旅游,结果房子被拆了”,“村民外出吃酒席回家房子被强拆。”近几个月非法暴力强拆事件屡屡发生,其荒诞不经正如网上流传已久的一个段子:

“老张上街买菜,掏钱的时候慢了点,菜贩子催促道:大哥你快点儿!一会儿城管来了我这车菜就全没了。老张道:废话,我不想快点儿?我回去晚了没准房子都没了!”

看似荒唐的对话,体现出了民众多少的无奈。近年相继出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规范了法定征收和强制执行的程序。为何非法暴力强拆还屡禁不止呢?

如果深究一些非法强拆案,不难发现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往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某些地方执法者对非法强拆行为的处罚轻描淡写,有的通过协商赔偿了结,有的则以轻微行政处罚结案,甚至有些案件迟迟查不出“元凶”。

这些地方办案人员在“从轻发落”当事人的时候,忽视了一些非法暴力强拆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所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按律应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从轻发落”的恶果可能是,开发商仅凭一句“拆错了,商量赔偿方案吧”,“岳母出游,房子被拆”案就支吾过去了;“医院强拆案”相关责任人已撤职,就表明案子已经告一段落了。

或许正是某些地方执法者在案件处理中对犯罪行为的一味放任,才导致各地效法非法强拆的事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甚至会有“平度征地纵火杀人案”、“复旦博士生之父遭强拆致死案”等非法强拆的暴力升级版。

孟子曾言:有恒产者有恒心。大多数家庭里房屋都是最主要的财产,如果老百姓最大的财产都处在朝夕不保、风雨飘摇的状态下。不但依法治国、法治精神无从谈起,还会动摇社会和谐的根基。近年来,有些群体性事件就是因房屋遭遇非法强拆引发的,信访人群相当一部分是与暴力强拆有关。可见,处理不好非法暴力强拆案件很可能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作为执法部门对于暴力强拆行为理应顺藤摸瓜进一步查明事实揪出幕后黑手,并依法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

别让网上“掏鸟窝的获刑十年,拆人窝的无罪可究”的质疑声、戏谑声再流传下去了。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7日,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遭到不明身份人员强拆。造成近数百万元设备被损坏,医院3名人员受伤,太平间被毁,六具遗体埋在砖块瓦砾之下。

2015年12月2日,开发商趁德阳市民徐勇的岳母外出旅游的时候,把其岳母家的房子拆了。对此,楼盘开发商拆迁负责人称,这是失误,本是要拆谈好了的邻家房子,两个房子连在一起,以为是一家就一起拆了。

2015年11月28日,四川郫县村民王治刚吃酒席回家发现房子被强拆了,让村民王治刚一家很是不解,原本好好的房子只剩下砖瓦块了,事后家属立即向警方报案,目前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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